2008年5月31日 星期六

[公文] 北縣蘆工字第 0970013773 號

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這就是全鴻管理公司嚴重失職的最佳證據。

嫉惡如仇C9 提到...

既然第二屆不合法
那跟全鴻所簽的約.....應該有所爭議吧!

匿名 提到...

既然你們說第2界不合法

為甚麼不當初選好就說

都選那麼久了才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