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6日 星期一

下午到 公所請教委員資格說明

當委員辭職後.就無法行使職權.如執意執行.將有法律責任.聽到這段話.讓人安心許多.並非所有的事都可以為所欲為.之前大家有太多的不懂.需要靠到全鴻總幹事的協助.只可惜經過剛剛的接洽討論.才知道.許多的不合理.住戶的權益.都被"閹割"掉了.因為你我全體住戶的不懂.才會讓有心人士"胡作非為".真是讓人心痛

1 則留言:

YKLee 提到...

陳國欽總幹事信誓旦旦跟我們說一定要等公文下來才交接, 一切要主管機關公文下來才算數。

昨天市公所工務課張小姐親口告訴我們, 管理委員會選出來後, 在任期內就生效, 即使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也同樣具法律效力, 根本沒有陳國欽總幹事所謂的管委會空窗期。

社區許多重要待辦的事情無法推動, 都是我們所聘請的總幹事法律素養缺乏, 今天我們 0504 召開的臨時區大, 連召集人身分就不符法律規定, 導致出席的40戶區分所有權人白忙一場, 新管委會一個月來的努力可能付諸流水。

我在這邊建議未來新補選出來的管委會, 將上述事實行文給全鴻管理公司, 並要求索賠總幹事一個月的薪水。

不合法的財委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