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4日 星期日

全球登峰榮華區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 旨

全球登峰榮華區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目的,是以維護本大廈財產及人員之安全、促進住戶情感之交流、保持居住環境之衛生,應變緊急突發之事故為宗旨,並負責協調、審議及監督管理服務中心機構之工作。

第二條 依 據

本會基於 全球登峰榮華區 (以下簡稱本會)全體住(業)戶之需要,依據住戶公約第五條之規定,由住(業)戶代表共同組織本會,為本大廈管理單位之監督機構。

第二章 職 掌

第三條 職 掌

本會之職掌規定如下:

ㄧ、住(業)戶服務、公益事務推行、縱理大樓一切公共事務管理。

二、執行人員或管理公司之聘僱、監督及考核。

三、管理規章之規劃、制定及修訂。

四、住(業)戶間衝突及糾紛之排解。

五、有關各種預算支出之審議。

六、有關各項管理費用、保證基金及其他收入收取 · 保管、稽核等工作。

七、負本大樓對外溝通協商之任務。

八、綜合住(業)戶之意見做會務之處理。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條 組織之產生

本會之成立與委員之產生,係由本大廈住(業)戶分區選出代表。未能參加者,視同放棄權利,對本會委員之選舉及議事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五條 委員席次與任期

本會設委員七席由全體住(業)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 · 承租戶 · 借用人在內,但每一「區分所有」單位以一人行使選舉表決為限)於分區選舉授權方式產生,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職務委員之產生

本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環境委員、文康委員及監察委員、設備委員各一名,由本會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選任之,其任期與委員之任期相同。

第七條 委員出缺及改選

委員因產權移轉者,得由該社區住戶另行推選之。職務委員如有辭職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補選之。

第八條 委員職責

一、主任委員

(一)本會對外之代表人。

(二)負責召集並主持管委會議。

(三)縱理規劃會務及監督管理單位業務之執行。

(四)聯繫及監督各委員負責之業務。

二、副主任委員

(一)本大樓財物規劃及修繕工程之估價、議價、審核等工作。

(二)主任委員之代理人。

三、財務委員

(一)本大廈公共財務之收支。

(二)控制各項收支及繳款作業。各款項收支以金融機構專戶處理,同列「」及財務委員印章;印章分別保存於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兩處。

(三)每月提報大廈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佈之。

四、設備委員

(一)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二)本大樓安全、環境、設備、防災、行政總務、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督促各住〈業)戶履行住戶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四)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五、監察委員

(一)公共工程發包、施作極大宗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六、文康委員

(一)負責本大廈有關會務及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二)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推行。

(三)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七、環境委員

(一)承管委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本大廈各項環境業務

〈二)協助職務委員工作之進行。

第九條 委員職給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設備委員、文康委員

環境委員、監察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會議召開

本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惟遇臨時之重大事件發生,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委員會議。各住(業)戶均可列席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決議及改選

本會之議事,經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公佈施行。如有住(業)戶對本決議有異議,得經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或借用人)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撒銷或變更,本會如有不接受,應召集住(業)戶大會提請表決。

第十二條 住戶大會召開

本會每年應召集住(業)戶大會一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疑義處理

本章程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確者,悉有本會解釋之。

第十四條 修正

本章程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得擬定修正案,提請住戶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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