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 旨
全球登峰榮華區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目的,是以維護本大廈財產及人員之安全、促進住戶情感之交流、保持居住環境之衛生,應變緊急突發之事故為宗旨,並負責協調、審議及監督管理服務中心機構之工作。
第二條 依 據
本會基於 全球登峰榮華區 (以下簡稱本會)全體住(業)戶之需要,依據住戶公約第五條之規定,由住(業)戶代表共同組織本會,為本大廈管理單位之監督機構。
第二章 職 掌
第三條 職 掌
本會之職掌規定如下:
ㄧ、住(業)戶服務、公益事務推行、縱理大樓一切公共事務管理。
二、執行人員或管理公司之聘僱、監督及考核。
三、管理規章之規劃、制定及修訂。
四、住(業)戶間衝突及糾紛之排解。
五、有關各種預算支出之審議。
六、有關各項管理費用、保證基金及其他收入收取 · 保管、稽核等工作。
七、負本大樓對外溝通協商之任務。
八、綜合住(業)戶之意見做會務之處理。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條 組織之產生
本會之成立與委員之產生,係由本大廈住(業)戶分區選出代表。未能參加者,視同放棄權利,對本會委員之選舉及議事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五條 委員席次與任期
本會設委員七席由全體住(業)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 · 承租戶 · 借用人在內,但每一「區分所有」單位以一人行使選舉表決為限)於分區選舉授權方式產生,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職務委員之產生
本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環境委員、文康委員及監察委員、設備委員各一名,由本會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選任之,其任期與委員之任期相同。
第七條 委員出缺及改選
委員因產權移轉者,得由該社區住戶另行推選之。職務委員如有辭職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補選之。
第八條 委員職責
一、主任委員
(一)本會對外之代表人。
(二)負責召集並主持管委會議。
(三)縱理規劃會務及監督管理單位業務之執行。
(四)聯繫及監督各委員負責之業務。
二、副主任委員
(一)本大樓財物規劃及修繕工程之估價、議價、審核等工作。
(二)主任委員之代理人。
三、財務委員
(一)本大廈公共財務之收支。
(二)控制各項收支及繳款作業。各款項收支以金融機構專戶處理,同列「」及財務委員印章;印章分別保存於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兩處。
(三)每月提報大廈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佈之。
四、設備委員
(一)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二)本大樓安全、環境、設備、防災、行政總務、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督促各住〈業)戶履行住戶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四)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五、監察委員
(一)公共工程發包、施作極大宗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六、文康委員
(一)負責本大廈有關會務及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二)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推行。
(三)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七、環境委員
(一)承管委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本大廈各項環境業務
〈二)協助職務委員工作之進行。
第九條 委員職給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設備委員、文康委員
環境委員、監察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會議召開
本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惟遇臨時之重大事件發生,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委員會議。各住(業)戶均可列席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決議及改選
本會之議事,經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公佈施行。如有住(業)戶對本決議有異議,得經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或借用人)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撒銷或變更,本會如有不接受,應召集住(業)戶大會提請表決。
第十二條 住戶大會召開
本會每年應召集住(業)戶大會一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疑義處理
本章程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確者,悉有本會解釋之。
第十四條 修正
本章程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得擬定修正案,提請住戶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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