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區財務管理辦法
原機動支出現金規定如下:
a. 新台幣參萬元以下 為支出審核可由主委單獨同意使用。
b. 新台幣伍萬元以下參萬元以上 可由主委、財委、監委三人簽可後動支。
c. 新台幣拾萬元以下伍萬元以上 可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動支。
新規範如下:
a. 5000 元以下由總幹事依 一般採購流程 動支。
b. 5001 至 30000 元必須由管委會三分之二出席, 過半委員同意後始能動支。
c. 30001 至 50000 元必須由管委會先依 住戶意見調查機制 公告並收集住戶意見後, 管委會開會三分之二出席, 依據多數住戶意見執行。
d. 50001 元以上則必須召開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後執行。
(物管公司之年度合約則不在此限)
2. 一般採購流程
由總幹事提出購物需求
→非主委監委財委之相關職責委員簽可
→總幹事進行採購
→相關職責委員驗收
→請款 ( 監委、主委核章 )
→財委支出款項
3. 住戶意見調查機制
管委會必須於電梯和社區部落格公告至少 10 天,
住戶向社區大門處向總幹事或保全簽名領取意見回函,
住戶於意見回函中具名表達意見並於期限內繳回。
4. 總幹事工作規範
a. 為方便住戶與總幹事連絡, 總幹事上班時間調整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為中午 12 點至晚上 8 點。
星期六為早上 9 點至下午 1 點。
b. 上班時間總幹事與外出辦事需在外出登記簿上登記並註明事由。
c. 總幹事每天必須巡邏兩次, 時間為下午 2 點與晚上 7 點。
巡邏點增加以下據點:
三棟頂樓, AB EF二樓露台, 一樓側門, 三棟地下室, 前後花園角落。
d. 總幹事每天下班前必須填寫工作日誌。
5. 社區對外簽訂合約
必須於本社區會議室中公開進行,
並由主委、副主委、監委三人同時出席始具法律效力。
6. 管理委員會成員遞補
管理委員會成員皆有義務參加管理委員會,
若連續三次無法出席, 視為放棄委員資格, 由遞補委員遞補。
7. 社區部落格管理原則
凡社區居民皆可申請為共同作者, 管委會成員擁有管理權限。
8. 會議室使用
平日開放提供住戶作為閱讀與討論使用。
9. 裝設警民連線之提案討論
集賢派出所回覆設置警民連線反應速度會比直接打 110 報案還要慢, 因此不建議裝設警民連線。
10. 電梯裝設刷卡開關之提案討論
先尋求報價後, 依財務管理辦法再於下次管委會議決。
附註: 本次管委會因總幹事缺席, 故無法追蹤全鴻公司該提出之報告, 待下次管委會召開時再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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