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1日 星期六
[環境] 你家漏水了嗎?
根據全坤興來的公文表示, 全坤興已經妥適地處理去年颱風住戶漏水的問題, 但由於沒有大雨或颱風來檢驗整個施工的成效, 因此公文公布至今, 沒有任何住戶反應施工是否已解決原先的問題。
昨天晚上的一場大雨, 社區大廳漏水了, 請問去年颱風漏水的住戶們, 請問你家還有漏水嗎?
小志工姿卉幫我們為社區的環境把關。
2008年5月27日 星期二
向全鴻管理公司要求道歉並索賠
社區管委會無法順利推動攸關社區住戶權益的事務, 我建議未來新組合的管委會, 收集全鴻管理公司(全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的缺失, 例如:
a. 0504 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人身分不符法律, 導致被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律效力。
b. 全鴻公司無預警撤換保全人員, 沒有事先提供相關資料, 不夠專業。
... 等缺失, 正式行文給全鴻要求道歉並索賠。
白忙一個月的住戶 敬上
a. 0504 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人身分不符法律, 導致被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律效力。
b. 全鴻公司無預警撤換保全人員, 沒有事先提供相關資料, 不夠專業。
... 等缺失, 正式行文給全鴻要求道歉並索賠。
白忙一個月的住戶 敬上
[個人意見]我建議...
老實說
財委陳美君小姐 如果同她所說真的很忙
大陸台灣兩邊跑
我個人會希望他能將「管委」位置讓出來
以免日後開會 無法常常出席
甚至萬一在需要經費的時候
財委 人在國外 那還挺不方便的!
沒有逼宮的意思 單純只是為社區著想!
財委陳美君小姐 如果同她所說真的很忙
大陸台灣兩邊跑
我個人會希望他能將「管委」位置讓出來
以免日後開會 無法常常出席
甚至萬一在需要經費的時候
財委 人在國外 那還挺不方便的!
沒有逼宮的意思 單純只是為社區著想!
2008年5月26日 星期一
第二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草案)
會議時間: 2008年6月?日星期日早上 10:30 報到
會議地點: 本社區交誼廳
召集人: 陳志榮
出席人員: 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原因:
本社區五月四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召集人陳崑山先生資格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 導致主關機關認定無效, 需重新召開第二次臨時會議。
會議說明:
1. 本次會議關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 敬請務必親自出席, 若不克出席者須尊重大會決議事項。
2. 委託他人出席者, 請填妥「出席委託書」, 交由委託人於簽到時轉交大會存查。
3. 本通知單係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發送對象, 若有變更或誤植情形, 請填妥「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並附證明文件影本, 於五月三十一日送管理中心登記備查。
4. 依照目前本社區的住戶規約, 本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法定出席率需達三分之二以上, 共 48 戶。若低於 48 戶出席, 則會造成流會, 須再一次重新公告, 始得召開。本社區與全坤興公司的兩年保固期將屆, 社區尚有許多修繕問題急待管委會統籌與全坤興交涉解決, 社區管委會若無法順利產生, 將影響全體住戶的權益甚巨, 因此, 懇請住戶踴躍出席, 保障自己的權益。
會議目的:
1. 補選管理委員。
2. 因應新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正, 修改住戶規約第三條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規定。
附件:
1. 會議程序
2. 出席委託書
3.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4. 五月四日第一次臨時區大會議改選後之新委員會於5/09, 5/18 所召開兩次管委會之會議記錄。
(說明: 由於第一次臨時區大會議被主管機關認定無效, 因此兩次管委會之決議事項僅供全體住戶參考)
5. 端午節活動企畫書 (草案)
會議地點: 本社區交誼廳
召集人: 陳志榮
出席人員: 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原因:
本社區五月四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召集人陳崑山先生資格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 導致主關機關認定無效, 需重新召開第二次臨時會議。
會議說明:
1. 本次會議關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 敬請務必親自出席, 若不克出席者須尊重大會決議事項。
2. 委託他人出席者, 請填妥「出席委託書」, 交由委託人於簽到時轉交大會存查。
3. 本通知單係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發送對象, 若有變更或誤植情形, 請填妥「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並附證明文件影本, 於五月三十一日送管理中心登記備查。
4. 依照目前本社區的住戶規約, 本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法定出席率需達三分之二以上, 共 48 戶。若低於 48 戶出席, 則會造成流會, 須再一次重新公告, 始得召開。本社區與全坤興公司的兩年保固期將屆, 社區尚有許多修繕問題急待管委會統籌與全坤興交涉解決, 社區管委會若無法順利產生, 將影響全體住戶的權益甚巨, 因此, 懇請住戶踴躍出席, 保障自己的權益。
會議目的:
1. 補選管理委員。
2. 因應新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正, 修改住戶規約第三條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規定。
附件:
1. 會議程序
2. 出席委託書
3.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申報書
4. 五月四日第一次臨時區大會議改選後之新委員會於5/09, 5/18 所召開兩次管委會之會議記錄。
(說明: 由於第一次臨時區大會議被主管機關認定無效, 因此兩次管委會之決議事項僅供全體住戶參考)
5. 端午節活動企畫書 (草案)
家門口的感應鎖該如何設定
前幾天有住戶跟我提起說他家的感應鎖還是無法設定.一直是綠燈.而我前些日子也是無法設定.
今早我回家不信邪再試.還是不行.稍微研究一下.
發現一個問題點.家裡的大門或後門只要有一個沒關好.感應鎖就無法設定.
原來我的後門沒關.難怪最近老是無法設定感應鎖.
所以當您無法設定感應鎖時.先查查看前後門是否確實關好.排除這個問題點.再次設定.
若還是無法設定.那就要填寫維修單.盡快處理.否則保固期過後全坤興就不會幫我們處理了喔!
今早我回家不信邪再試.還是不行.稍微研究一下.
發現一個問題點.家裡的大門或後門只要有一個沒關好.感應鎖就無法設定.
原來我的後門沒關.難怪最近老是無法設定感應鎖.
所以當您無法設定感應鎖時.先查查看前後門是否確實關好.排除這個問題點.再次設定.
若還是無法設定.那就要填寫維修單.盡快處理.否則保固期過後全坤興就不會幫我們處理了喔!
下午到 公所請教委員資格說明
當委員辭職後.就無法行使職權.如執意執行.將有法律責任.聽到這段話.讓人安心許多.並非所有的事都可以為所欲為.之前大家有太多的不懂.需要靠到全鴻總幹事的協助.只可惜經過剛剛的接洽討論.才知道.許多的不合理.住戶的權益.都被"閹割"掉了.因為你我全體住戶的不懂.才會讓有心人士"胡作非為".真是讓人心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2008年5月22日 星期四
關於這次改選 有住戶質疑程序問題
各位住戶.關於這次改選.有住戶質疑程序問題.到工務課檢舉流程有問題.所以工務課退回當選人名冊.陳志榮先生到工務課查詢).所以"端午節活動"建議停辦.現在委員對外不算當選.而前任委員多數辭職.所以建議"在未正式通過委員會名單.一切社區費用停止撥出
2008年5月21日 星期三
2008年5月20日 星期二
社區住戶簡易生活須知
0518 管委會決議要整理社區住戶簡易生活須知, 我們也可以利用社區部落格這個平台, 收集大家的意見, 看看有哪些東西應該一併放進生活須知的。
1. 社區清潔人員收集垃圾的時間
2. 市公所垃圾車與資源回收車到社區的時間
3. 社區資源回收的地點與回收類別
4. 晚上練琴時間限制
5. ...
[請大家踴躍提供]
1. 社區清潔人員收集垃圾的時間
2. 市公所垃圾車與資源回收車到社區的時間
3. 社區資源回收的地點與回收類別
4. 晚上練琴時間限制
5. ...
[請大家踴躍提供]
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
算是有進步
經過了個餘月
每棟樓頂之安全門終於於上週更改為較安全的安全門
原內外均能通行無阻
經改善後改為內往外推OK
而外往內除非有將卡榫鎖住否則外面進不來
這至少已經較符合安全之原則
只要每日有人前往巡檢確認即可
這算是有進步了
每棟樓頂之安全門終於於上週更改為較安全的安全門
原內外均能通行無阻
經改善後改為內往外推OK
而外往內除非有將卡榫鎖住否則外面進不來
這至少已經較符合安全之原則
只要每日有人前往巡檢確認即可
這算是有進步了
2008年5月18日 星期日
0608 端午節活動企畫案
1. 桌球比賽
比賽時間: 10:00 ~ 10:50AM
比賽地點: 一樓交誼廳
a. 分成兩組比賽, 國小以下之兒童組與國中以上之成年組。
b. 參賽者須於賽前15分鐘報到抽籤。
c. 各分組交叉決賽取前三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2. 兒童繪畫著色比賽
比賽時間: 10:00 ~ 10:50AM
比賽地點: 一樓會議廳
a. 參賽資格為國小一、二年級以下。
b. 取佳作 3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c. 其他參賽小朋友則頒給參加獎以資鼓勵。
d. 參賽者須自備各式著色畫具參賽,題目畫紙則由管委會提供。
3. 台灣之光趣味九宮格投球大賽
比賽時間: 11:00 ~ 11:30AM
比賽地點: 一樓戶外草坪
a. 分為兒童組與國中以上之成人組。
b. 兒童組採投 5 球積分高低,取三名頒給獎狀獎品,其他參賽者頒給參加獎。
c. 成人組, 採九宮格投準比賽,投 10 球採總格數累計, 最高者前 3 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d. 各組投球距離略為不同。
4. 端午佳節立蛋大賽
比賽時間: 11:50 AM
比賽地點: 一樓戶外草坪水池旁
a. 全體住戶不限年齡皆可參加
b. 取速度最快完成立蛋前三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5. 超級星光大道卡拉 OK 大賽
比賽時間: 14:30 ~ 15:40 PM
比賽地點: 一樓交誼廳
a. 依參賽者人數多寡分若干組, 例如 3 人或 5 人為一組。
b. 於演唱完畢後, 由現場聆聽觀眾擔任評審投票 (黏貼標籤)。
c. 選拔各組第一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d. 參賽者須於賽前 15 分鐘報到抽籤。
6. 趣味賓果 5X5 連線大獎賽
比賽時間: 16:00 PM
比賽地點: 一樓交誼廳
採計頒給 3 個大獎項:
最快一連線獎 1 個
最快二連線獎 1 個
最多格數獎 1 個
指定號碼特別獎 4 個 (文康委員個人提供)
a. 台灣之光洋基王建民悠遊卡 2 張
b. 道奇小小郭悠遊卡 2 張
(神秘號碼驚喜獎給獎方式於現場隨機宣布)
特殊連線獎 1 個 (文康委員個人提供)
台灣之光洋基王建民大聯盟認證親筆簽名球 1 顆
須連成指定圖形 K並須交集於 5 x 5 中心點。
如有數人連線, 則採 PK 賽。
若最快一、以及二連線獎同時有數人賓果, 則取當時賓果卡中最多格數者為優勝, 如再同分則採 PK 賽, 看誰先中下ㄧ格者即為優勝者, 最快一連線得獎者可繼續參加遊戲。
在超級大獎第二連線得獎者出爐產生後, 遊戲同時終止並統計所有參賽者手中賓果遊戲卡, 頒給未連線而中最多格數者獎, 如有數人同分, 則採同上述之 PK 賽。
為鼓勵住戶踴躍參與本社區親子活動, 賓果大賽限住戶(含承租戶)親自到場參與遊戲, 以戶為單位領取 1 張賓果遊戲卡, 不得委託他人代為領取。(賓果遊戲卡背面會蓋上主委、監委私章控管數量以昭公信)
總結 :
此次活動規畫項目為提高住戶之參與意願, 構想以適合各個年齡層的住戶為首要考量, 如幼兒有著色比賽、國小及國高中生有桌球與棒球九宮格比賽、也有親子的趣味立蛋比賽、老少咸宜緊張刺激的賓果連線比賽、更有以往所忽略到年齡層較高的ㄚ公ㄚ嬤這一區塊住戶, 今年也舉辦了較柔性的卡拉 ok 歌唱大賽。如此面面俱到的規劃, 希望能夠提升住戶活動參與率。
比賽時間: 10:00 ~ 10:50AM
比賽地點: 一樓交誼廳
a. 分成兩組比賽, 國小以下之兒童組與國中以上之成年組。
b. 參賽者須於賽前15分鐘報到抽籤。
c. 各分組交叉決賽取前三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2. 兒童繪畫著色比賽
比賽時間: 10:00 ~ 10:50AM
比賽地點: 一樓會議廳
a. 參賽資格為國小一、二年級以下。
b. 取佳作 3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c. 其他參賽小朋友則頒給參加獎以資鼓勵。
d. 參賽者須自備各式著色畫具參賽,題目畫紙則由管委會提供。
3. 台灣之光趣味九宮格投球大賽
比賽時間: 11:00 ~ 11:30AM
比賽地點: 一樓戶外草坪
a. 分為兒童組與國中以上之成人組。
b. 兒童組採投 5 球積分高低,取三名頒給獎狀獎品,其他參賽者頒給參加獎。
c. 成人組, 採九宮格投準比賽,投 10 球採總格數累計, 最高者前 3 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d. 各組投球距離略為不同。
4. 端午佳節立蛋大賽
比賽時間: 11:50 AM
比賽地點: 一樓戶外草坪水池旁
a. 全體住戶不限年齡皆可參加
b. 取速度最快完成立蛋前三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5. 超級星光大道卡拉 OK 大賽
比賽時間: 14:30 ~ 15:40 PM
比賽地點: 一樓交誼廳
a. 依參賽者人數多寡分若干組, 例如 3 人或 5 人為一組。
b. 於演唱完畢後, 由現場聆聽觀眾擔任評審投票 (黏貼標籤)。
c. 選拔各組第一名頒給獎狀以及獎品。
d. 參賽者須於賽前 15 分鐘報到抽籤。
6. 趣味賓果 5X5 連線大獎賽
比賽時間: 16:00 PM
比賽地點: 一樓交誼廳
採計頒給 3 個大獎項:
最快一連線獎 1 個
最快二連線獎 1 個
最多格數獎 1 個
指定號碼特別獎 4 個 (文康委員個人提供)
a. 台灣之光洋基王建民悠遊卡 2 張
b. 道奇小小郭悠遊卡 2 張
(神秘號碼驚喜獎給獎方式於現場隨機宣布)
特殊連線獎 1 個 (文康委員個人提供)
台灣之光洋基王建民大聯盟認證親筆簽名球 1 顆
須連成指定圖形 K並須交集於 5 x 5 中心點。
如有數人連線, 則採 PK 賽。
若最快一、以及二連線獎同時有數人賓果, 則取當時賓果卡中最多格數者為優勝, 如再同分則採 PK 賽, 看誰先中下ㄧ格者即為優勝者, 最快一連線得獎者可繼續參加遊戲。
在超級大獎第二連線得獎者出爐產生後, 遊戲同時終止並統計所有參賽者手中賓果遊戲卡, 頒給未連線而中最多格數者獎, 如有數人同分, 則採同上述之 PK 賽。
為鼓勵住戶踴躍參與本社區親子活動, 賓果大賽限住戶(含承租戶)親自到場參與遊戲, 以戶為單位領取 1 張賓果遊戲卡, 不得委託他人代為領取。(賓果遊戲卡背面會蓋上主委、監委私章控管數量以昭公信)
總結 :
此次活動規畫項目為提高住戶之參與意願, 構想以適合各個年齡層的住戶為首要考量, 如幼兒有著色比賽、國小及國高中生有桌球與棒球九宮格比賽、也有親子的趣味立蛋比賽、老少咸宜緊張刺激的賓果連線比賽、更有以往所忽略到年齡層較高的ㄚ公ㄚ嬤這一區塊住戶, 今年也舉辦了較柔性的卡拉 ok 歌唱大賽。如此面面俱到的規劃, 希望能夠提升住戶活動參與率。
0518 管委會會議紀錄
1. 關於日班保全詹祀奉先生遭無預警換掉一事之討論:
保全人員調動雖然屬於保全公司之權責範圍之內, 但由於保全人員對於全體住戶身家安全影響至鉅, 因此, 管委會有責任監督保全公司對於保全人員之調度, 並嚴格控管保全人員之品質。
日前在本社區服務很久的日班保全詹祀奉先生遭無預警撤換, 換了一位對社區保全業務完全不了解的保全人員, 影響社區全體住戶權益至鉅。且撤換保全事前完全沒有知會管委會, 讓管委會事先公告給全體住戶知道, 導致許多住戶之埋怨。管委會對於保全公司的不週延措施非常不滿意, 並要求保全公司先調回原先服務的日班保全詹祀奉先生。日後保全公司要撤換保全人員, 必須按照以下管委會今日所通過的 保全人員異動程序 執行。
保全人員異動程序:
a. 異動前需通知管委會, 並說明異動原因。
b. 保全公司必須提供新任保全人員之良民證及社區保全業務之訓練報告。
c. 管委會公告相關異動事務給全體住戶知情。
d. 新任保全人員正式上任。
2. 資源回收處理現況
a. 每天由藍根先生將可回收資源每天收走。
b. 隔天由清潔人員將市公所有回收之資源整理好, 晚上由市公所收走。
3. 總幹事上班時間
社區住戶建議, 假日為社區住戶待在社區的時間, 因此, 總幹事假日不應該全部放假, 因此, 針對 0509 管委會決議 之總幹事上班時間再度做以下調整:
上班時間為中午 12 點至晚上 9 點, 5:30~6:30 則為外出晚餐時間。
一個月休假 6 天, 不得連休, 不可全部排週日, 假日。
休假表必須前個月 28 日以前公布。
4. 端午節活動企畫 (文康委員)
5. 管委會無異議決議執行:
a. 安排消防安全講習
b. 社區安全設備: 對講機, 密碼防盜鎖之簡易使用說明
並安排示範使用教學
c. 社區會議室公告開放給全體住戶閱讀使用
d. 設置大廳公佈欄
e. 社區常備耗材採購: 電池, 燈管
f. 整理 社區住戶簡易生活須知
6. 下次會議主題:
a. 主委、財務交接事宜
b. 社區常態文康活動
保全人員調動雖然屬於保全公司之權責範圍之內, 但由於保全人員對於全體住戶身家安全影響至鉅, 因此, 管委會有責任監督保全公司對於保全人員之調度, 並嚴格控管保全人員之品質。
日前在本社區服務很久的日班保全詹祀奉先生遭無預警撤換, 換了一位對社區保全業務完全不了解的保全人員, 影響社區全體住戶權益至鉅。且撤換保全事前完全沒有知會管委會, 讓管委會事先公告給全體住戶知道, 導致許多住戶之埋怨。管委會對於保全公司的不週延措施非常不滿意, 並要求保全公司先調回原先服務的日班保全詹祀奉先生。日後保全公司要撤換保全人員, 必須按照以下管委會今日所通過的 保全人員異動程序 執行。
保全人員異動程序:
a. 異動前需通知管委會, 並說明異動原因。
b. 保全公司必須提供新任保全人員之良民證及社區保全業務之訓練報告。
c. 管委會公告相關異動事務給全體住戶知情。
d. 新任保全人員正式上任。
2. 資源回收處理現況
a. 每天由藍根先生將可回收資源每天收走。
b. 隔天由清潔人員將市公所有回收之資源整理好, 晚上由市公所收走。
3. 總幹事上班時間
社區住戶建議, 假日為社區住戶待在社區的時間, 因此, 總幹事假日不應該全部放假, 因此, 針對 0509 管委會決議 之總幹事上班時間再度做以下調整:
上班時間為中午 12 點至晚上 9 點, 5:30~6:30 則為外出晚餐時間。
一個月休假 6 天, 不得連休, 不可全部排週日, 假日。
休假表必須前個月 28 日以前公布。
4. 端午節活動企畫 (文康委員)
5. 管委會無異議決議執行:
a. 安排消防安全講習
b. 社區安全設備: 對講機, 密碼防盜鎖之簡易使用說明
並安排示範使用教學
c. 社區會議室公告開放給全體住戶閱讀使用
d. 設置大廳公佈欄
e. 社區常備耗材採購: 電池, 燈管
f. 整理 社區住戶簡易生活須知
6. 下次會議主題:
a. 主委、財務交接事宜
b. 社區常態文康活動
社區長者邀您一起泡茶
時間: 每天下午三點到五點
地點: 社區小木屋旁
楊先生(C7)是勞苦功高的第一屆監委, 邀您每天下午 3 點到 5 點到社區木屋旁一起泡茶, 聊天。
左邊的梁先生(B7)是第一屆的財委, 把社區事情當作自己的事, 為了社區盡心盡力, 也是每天下午泡茶時間不可或缺的主角。右邊精神奕奕的劉先生(E2), 看不出來已經高齡 82 了, 原來是太極拳高手。
藍先生是消防專家, 不管是法規, 還是器材, 有消防方面的問題, 請教他就對了。目前社區第二屆副主委就是藍先生的公子, 也是可愛的藍馨的爺爺喔!
地點: 社區小木屋旁
楊先生(C7)是勞苦功高的第一屆監委, 邀您每天下午 3 點到 5 點到社區木屋旁一起泡茶, 聊天。
左邊的梁先生(B7)是第一屆的財委, 把社區事情當作自己的事, 為了社區盡心盡力, 也是每天下午泡茶時間不可或缺的主角。右邊精神奕奕的劉先生(E2), 看不出來已經高齡 82 了, 原來是太極拳高手。
藍先生是消防專家, 不管是法規, 還是器材, 有消防方面的問題, 請教他就對了。目前社區第二屆副主委就是藍先生的公子, 也是可愛的藍馨的爺爺喔!
2008年5月17日 星期六
查明為何撤換日班詹姓警衛?
管委會應當盡速查明,日班詹姓警衛真實離職原因為何?若是屬一般保全任務調度,是否也應事先徵得社區管委會意見,再進行公司內部作業才是!如此作業方式很不尊重管委會!如是其它不為人知的原因更應查明事實!
0518 管委會會議通知
時間: 9:30 AM
議題:
0. 總幹事社區近況報告
a. 目前正在執行的工作
b. 未來打算進行的工作
1. 端午節活動 (文康委員)
2. 日班警衛無預警遭撤換的問題
3. 交接事宜
議題:
0. 總幹事社區近況報告
a. 目前正在執行的工作
b. 未來打算進行的工作
1. 端午節活動 (文康委員)
2. 日班警衛無預警遭撤換的問題
3. 交接事宜
2008年5月16日 星期五
關於早班警衛"詹先生"請假問題
各為大家好.早班警衛"詹先生"大陸娶妻行程結束.14號已回台灣.鑒於之前服務良好.想問各位住戶意見.是否爭取讓詹先生.再回來社區服務(保全公司說因為建設公司方面疑慮.而把詹先生調到新店地區服務)
詹先生服務社區也一段時間.住戶也熟悉.對小孩也滿有愛心的.個人希望能爭取他回來服務
如果各位住戶有疑慮.或是持反對意見.請各為多多發表建議看法 感謝
ps小弟是新任"設備委員"請多多指教
詹先生服務社區也一段時間.住戶也熟悉.對小孩也滿有愛心的.個人希望能爭取他回來服務
如果各位住戶有疑慮.或是持反對意見.請各為多多發表建議看法 感謝
ps小弟是新任"設備委員"請多多指教
總幹事說:
0515 水塔清洗
2008年5月15日 星期四
管理委員輪值制度?
目前社區許多管理制度均尚未步入正軌, 為了加速轉變的過程, 我個人覺得似乎初期管理委員可以用輪值的方式, 每天晚上在總幹事下班前, 到社區辦公室看看今天有沒有發生甚麼事情? 有沒有正常巡邏? 外出是否據實填寫外出單? .... 等事情。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
2008年5月14日 星期三
部落格使用經驗分享
社區住戶如果想要學習如何使用社區部落格, 我可以利用週五晚上 8:00 ~ 9:00 的時間, 將我個人的一些使用經驗, 例如: 如何貼照片? 如何貼影片? 如何貼地圖? 如何訂閱社區部落格 RSS? ...等等跟大家分享。
大家可以直接在此文章回應, 或寫紙條投到 C8 信箱, 我就會和你聯絡。
大家可以直接在此文章回應, 或寫紙條投到 C8 信箱, 我就會和你聯絡。
[美食] 正宗大眾滷味
雖然我們社區管委會尚未完全步入正軌, 不過, 我相信在大家努力經營下, 未來一定會越來越好。這篇文章我想和大家一起交換我們社區附近有什麼好吃的心得。
溪尾街有很多好吃的美食, 我想推薦的是溪尾街和慈愛街交叉口的正宗大眾滷味。他們家的滷味比我們之前住的竹圍民族路上的滷味都要好吃。冬粉很Q, 大力推荐。
檢視較大的地圖
溪尾街有很多好吃的美食, 我想推薦的是溪尾街和慈愛街交叉口的正宗大眾滷味。他們家的滷味比我們之前住的竹圍民族路上的滷味都要好吃。冬粉很Q, 大力推荐。
檢視較大的地圖
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首要課題
距離本社區遭竊已於一個多月了
在這一個月當中看不到我們的物管公司為我們做了哪些建議
更遑論做了哪些事了
每日巡檢至今仍只有在總幹事的報表中"發現"
每棟大樓頂樓的安全門依然內外"通行無阻"
要保全公司列席協助社區做好管理
讓住戶住的安心住的安全
得到的訊息是"無"
原因只為了"管委會尚未完成交接"
今天我們都是住戶
我們要的安心,安全和舒適不正是物管公司所應提供的嗎
為什麼至今總是慢半拍呢
或許是我們這一群"尚未完成交接的管委會"委員們
交接後首要的課題吧
您說是嗎
在這一個月當中看不到我們的物管公司為我們做了哪些建議
更遑論做了哪些事了
每日巡檢至今仍只有在總幹事的報表中"發現"
每棟大樓頂樓的安全門依然內外"通行無阻"
要保全公司列席協助社區做好管理
讓住戶住的安心住的安全
得到的訊息是"無"
原因只為了"管委會尚未完成交接"
今天我們都是住戶
我們要的安心,安全和舒適不正是物管公司所應提供的嗎
為什麼至今總是慢半拍呢
或許是我們這一群"尚未完成交接的管委會"委員們
交接後首要的課題吧
您說是嗎
2008年5月12日 星期一
2008年5月11日 星期日
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0509 管委會會議決議事項
1. 社區財務管理辦法
原機動支出現金規定如下:
a. 新台幣參萬元以下 為支出審核可由主委單獨同意使用。
b. 新台幣伍萬元以下參萬元以上 可由主委、財委、監委三人簽可後動支。
c. 新台幣拾萬元以下伍萬元以上 可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動支。
新規範如下:
a. 5000 元以下由總幹事依 一般採購流程 動支。
b. 5001 至 30000 元必須由管委會三分之二出席, 過半委員同意後始能動支。
c. 30001 至 50000 元必須由管委會先依 住戶意見調查機制 公告並收集住戶意見後, 管委會開會三分之二出席, 依據多數住戶意見執行。
d. 50001 元以上則必須召開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後執行。
(物管公司之年度合約則不在此限)
2. 一般採購流程
由總幹事提出購物需求
→非主委監委財委之相關職責委員簽可
→總幹事進行採購
→相關職責委員驗收
→請款 ( 監委、主委核章 )
→財委支出款項
3. 住戶意見調查機制
管委會必須於電梯和社區部落格公告至少 10 天,
住戶向社區大門處向總幹事或保全簽名領取意見回函,
住戶於意見回函中具名表達意見並於期限內繳回。
4. 總幹事工作規範
a. 為方便住戶與總幹事連絡, 總幹事上班時間調整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為中午 12 點至晚上 8 點。
星期六為早上 9 點至下午 1 點。
b. 上班時間總幹事與外出辦事需在外出登記簿上登記並註明事由。
c. 總幹事每天必須巡邏兩次, 時間為下午 2 點與晚上 7 點。
巡邏點增加以下據點:
三棟頂樓, AB EF二樓露台, 一樓側門, 三棟地下室, 前後花園角落。
d. 總幹事每天下班前必須填寫工作日誌。
5. 社區對外簽訂合約
必須於本社區會議室中公開進行,
並由主委、副主委、監委三人同時出席始具法律效力。
6. 管理委員會成員遞補
管理委員會成員皆有義務參加管理委員會,
若連續三次無法出席, 視為放棄委員資格, 由遞補委員遞補。
7. 社區部落格管理原則
凡社區居民皆可申請為共同作者, 管委會成員擁有管理權限。
8. 會議室使用
平日開放提供住戶作為閱讀與討論使用。
9. 裝設警民連線之提案討論
集賢派出所回覆設置警民連線反應速度會比直接打 110 報案還要慢, 因此不建議裝設警民連線。
10. 電梯裝設刷卡開關之提案討論
先尋求報價後, 依財務管理辦法再於下次管委會議決。
附註: 本次管委會因總幹事缺席, 故無法追蹤全鴻公司該提出之報告, 待下次管委會召開時再進行討論。
原機動支出現金規定如下:
a. 新台幣參萬元以下 為支出審核可由主委單獨同意使用。
b. 新台幣伍萬元以下參萬元以上 可由主委、財委、監委三人簽可後動支。
c. 新台幣拾萬元以下伍萬元以上 可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動支。
新規範如下:
a. 5000 元以下由總幹事依 一般採購流程 動支。
b. 5001 至 30000 元必須由管委會三分之二出席, 過半委員同意後始能動支。
c. 30001 至 50000 元必須由管委會先依 住戶意見調查機制 公告並收集住戶意見後, 管委會開會三分之二出席, 依據多數住戶意見執行。
d. 50001 元以上則必須召開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後執行。
(物管公司之年度合約則不在此限)
2. 一般採購流程
由總幹事提出購物需求
→非主委監委財委之相關職責委員簽可
→總幹事進行採購
→相關職責委員驗收
→請款 ( 監委、主委核章 )
→財委支出款項
3. 住戶意見調查機制
管委會必須於電梯和社區部落格公告至少 10 天,
住戶向社區大門處向總幹事或保全簽名領取意見回函,
住戶於意見回函中具名表達意見並於期限內繳回。
4. 總幹事工作規範
a. 為方便住戶與總幹事連絡, 總幹事上班時間調整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為中午 12 點至晚上 8 點。
星期六為早上 9 點至下午 1 點。
b. 上班時間總幹事與外出辦事需在外出登記簿上登記並註明事由。
c. 總幹事每天必須巡邏兩次, 時間為下午 2 點與晚上 7 點。
巡邏點增加以下據點:
三棟頂樓, AB EF二樓露台, 一樓側門, 三棟地下室, 前後花園角落。
d. 總幹事每天下班前必須填寫工作日誌。
5. 社區對外簽訂合約
必須於本社區會議室中公開進行,
並由主委、副主委、監委三人同時出席始具法律效力。
6. 管理委員會成員遞補
管理委員會成員皆有義務參加管理委員會,
若連續三次無法出席, 視為放棄委員資格, 由遞補委員遞補。
7. 社區部落格管理原則
凡社區居民皆可申請為共同作者, 管委會成員擁有管理權限。
8. 會議室使用
平日開放提供住戶作為閱讀與討論使用。
9. 裝設警民連線之提案討論
集賢派出所回覆設置警民連線反應速度會比直接打 110 報案還要慢, 因此不建議裝設警民連線。
10. 電梯裝設刷卡開關之提案討論
先尋求報價後, 依財務管理辦法再於下次管委會議決。
附註: 本次管委會因總幹事缺席, 故無法追蹤全鴻公司該提出之報告, 待下次管委會召開時再進行討論。
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嶄新的管委會
建議事項:
一.由於之前的管委會在用錢的做法以及用途上,給社區住戶的普遍感覺非常有疑慮,甚至在金錢支出的控管上,似乎只有少數兩位委員核印即可支出款項,個人認為應屬行政作業瑕疵,是否應建立一套總幹事支出零用金的流程,譬如事先在購買任何所需物品時,須先給相關職責委員先簽可後,再到管委會所認可之商場購買,此後才進行下一步驟的請款作業。
總幹事提出購物需求→相關職責委員簽可→總幹事進行購買以及請款→主委、監委核章→財委支出款項。
二.宜迅速建立住戶與管委會之間反映溝通管道並公告之!(如財委為社區所建立之部落格!)另為顧及住戶如家中無電腦上網設備者權益,是否建議住戶如用書面反映待處理事項時,應將書面反映書投入主委住處信箱,避免總幹事匿情不報累積民怨,且若經由主委交辦亦可持續追蹤待處理事項以及掌控整個社區大小事項,如此方能建立一穩固的管委會與強力的社區主委。
三.初期由於整個社區待處理事項繁多以及不合理內規眾多需要修改恐曠日廢時,一個月才召開一次的委員會應無法解決這麼多事情,建議初期應一個月召開二次委員會,待上軌道後方才恢復一個月召開一次之規定。
四.離一年一度的端午佳節至今只剩一個月時間,五月九日召開委員會時也應討論如何安排進行此活動,以及向相關廠商與地方人士募得活動所需禮物。
一.由於之前的管委會在用錢的做法以及用途上,給社區住戶的普遍感覺非常有疑慮,甚至在金錢支出的控管上,似乎只有少數兩位委員核印即可支出款項,個人認為應屬行政作業瑕疵,是否應建立一套總幹事支出零用金的流程,譬如事先在購買任何所需物品時,須先給相關職責委員先簽可後,再到管委會所認可之商場購買,此後才進行下一步驟的請款作業。
總幹事提出購物需求→相關職責委員簽可→總幹事進行購買以及請款→主委、監委核章→財委支出款項。
二.宜迅速建立住戶與管委會之間反映溝通管道並公告之!(如財委為社區所建立之部落格!)另為顧及住戶如家中無電腦上網設備者權益,是否建議住戶如用書面反映待處理事項時,應將書面反映書投入主委住處信箱,避免總幹事匿情不報累積民怨,且若經由主委交辦亦可持續追蹤待處理事項以及掌控整個社區大小事項,如此方能建立一穩固的管委會與強力的社區主委。
三.初期由於整個社區待處理事項繁多以及不合理內規眾多需要修改恐曠日廢時,一個月才召開一次的委員會應無法解決這麼多事情,建議初期應一個月召開二次委員會,待上軌道後方才恢復一個月召開一次之規定。
四.離一年一度的端午佳節至今只剩一個月時間,五月九日召開委員會時也應討論如何安排進行此活動,以及向相關廠商與地方人士募得活動所需禮物。
歡迎社區住戶成為本部落格共同作者
社區部落格定位為本社區住戶資訊與意見交流平台, 因此歡迎大家申請成為共同作者, 一戶不限一位作者, 夫妻可以分開, 小孩也可以成為作者, 只要是想要分享的資訊, 小朋友的各類作品, 都可以貼到這邊分享。
欲成為共同作者之住戶, 請在此文章中用回應的方式, 留下您的email, 管委會將立即發邀請函給您, 請依邀請函上說明完成設定即可成為共同作者。
目前部落格的管理員將設定為管委會成員, 如有特定需求必須新增住戶擁有管理員權限, 將提至管委會月會討論。
本部落格定位與管理方式將於 0509 管委會討論通過後, 正式對社區公開並開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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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落格的管理員將設定為管委會成員, 如有特定需求必須新增住戶擁有管理員權限, 將提至管委會月會討論。
本部落格定位與管理方式將於 0509 管委會討論通過後, 正式對社區公開並開始運作。
0504 區大臨時會所提待追蹤事項
住戶所提之建議與問題:
1. 大門櫃台與警察局連線 (裝設警民連線按鈕)
2. CD 棟地下一樓自動上鎖門有時會無法順利上鎖的問題
3. 水塔上鎖與管理程序
4. 社區辦公室之使用問題 (原本為總幹事專用, 將開放給住戶使用)
5. 電梯加裝電子鎖,須各戶感應卡才可使用
6. 保全巡邏安全門是否關好?
[請保全公司提交管委會之報告]
1. 宵小闖入事件保全人員之標準作業程序 (SOP)
2.
陸續整理中...
( 如有遺漏, 請不吝回應提醒 )
1. 大門櫃台與警察局連線 (裝設警民連線按鈕)
2. CD 棟地下一樓自動上鎖門有時會無法順利上鎖的問題
3. 水塔上鎖與管理程序
4. 社區辦公室之使用問題 (原本為總幹事專用, 將開放給住戶使用)
5. 電梯加裝電子鎖,須各戶感應卡才可使用
6. 保全巡邏安全門是否關好?
[請保全公司提交管委會之報告]
1. 宵小闖入事件保全人員之標準作業程序 (SOP)
2.
陸續整理中...
( 如有遺漏, 請不吝回應提醒 )
這是我們要的進步
感謝您的用心
讓我們有了屬於自己的網頁
或許可將此溝通平台透過公告於公佈欄的方式
讓更多的住戶參與表達意見
如此我們能知道能聽到更多的意見
謝謝您
另下次會議議題
為延續本次區大臨時會的議題
除會議中所提之社區安全請物管公司與保全公司提供部分報告外
須就此議題有較明確之進度
因為住戶要的是一個住的安全又安心社區
另建議將財務請購或申報流程納入此次會議主題
因為唯有一健全的費用動支流程才是健全管委會的首要步驟
且於上一次委員會時已要求物管公司提供其他社區之範本
可提供各委員參考
以上是B12的建議
謝謝
讓我們有了屬於自己的網頁
或許可將此溝通平台透過公告於公佈欄的方式
讓更多的住戶參與表達意見
如此我們能知道能聽到更多的意見
謝謝您
另下次會議議題
為延續本次區大臨時會的議題
除會議中所提之社區安全請物管公司與保全公司提供部分報告外
須就此議題有較明確之進度
因為住戶要的是一個住的安全又安心社區
另建議將財務請購或申報流程納入此次會議主題
因為唯有一健全的費用動支流程才是健全管委會的首要步驟
且於上一次委員會時已要求物管公司提供其他社區之範本
可提供各委員參考
以上是B12的建議
謝謝
2008年5月4日 星期日
0509 管委會會議通知
管委會將於 5/09 召開第一次會議, 討論主題如下:
1. 財務請購或申報流程 (B12)
2. 部落格定位與管理原則 (D11)
社區住戶有任何提議, 請直接於本篇文章回應, 管委會將直接將其納入議程討論。
1. 財務請購或申報流程 (B12)
2. 部落格定位與管理原則 (D11)
社區住戶有任何提議, 請直接於本篇文章回應, 管委會將直接將其納入議程討論。
全球登峰榮華區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 旨
全球登峰榮華區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目的,是以維護本大廈財產及人員之安全、促進住戶情感之交流、保持居住環境之衛生,應變緊急突發之事故為宗旨,並負責協調、審議及監督管理服務中心機構之工作。
第二條 依 據
本會基於 全球登峰榮華區 (以下簡稱本會)全體住(業)戶之需要,依據住戶公約第五條之規定,由住(業)戶代表共同組織本會,為本大廈管理單位之監督機構。
第二章 職 掌
第三條 職 掌
本會之職掌規定如下:
ㄧ、住(業)戶服務、公益事務推行、縱理大樓一切公共事務管理。
二、執行人員或管理公司之聘僱、監督及考核。
三、管理規章之規劃、制定及修訂。
四、住(業)戶間衝突及糾紛之排解。
五、有關各種預算支出之審議。
六、有關各項管理費用、保證基金及其他收入收取 · 保管、稽核等工作。
七、負本大樓對外溝通協商之任務。
八、綜合住(業)戶之意見做會務之處理。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條 組織之產生
本會之成立與委員之產生,係由本大廈住(業)戶分區選出代表。未能參加者,視同放棄權利,對本會委員之選舉及議事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五條 委員席次與任期
本會設委員七席由全體住(業)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 · 承租戶 · 借用人在內,但每一「區分所有」單位以一人行使選舉表決為限)於分區選舉授權方式產生,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職務委員之產生
本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環境委員、文康委員及監察委員、設備委員各一名,由本會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選任之,其任期與委員之任期相同。
第七條 委員出缺及改選
委員因產權移轉者,得由該社區住戶另行推選之。職務委員如有辭職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補選之。
第八條 委員職責
一、主任委員
(一)本會對外之代表人。
(二)負責召集並主持管委會議。
(三)縱理規劃會務及監督管理單位業務之執行。
(四)聯繫及監督各委員負責之業務。
二、副主任委員
(一)本大樓財物規劃及修繕工程之估價、議價、審核等工作。
(二)主任委員之代理人。
三、財務委員
(一)本大廈公共財務之收支。
(二)控制各項收支及繳款作業。各款項收支以金融機構專戶處理,同列「」及財務委員印章;印章分別保存於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兩處。
(三)每月提報大廈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佈之。
四、設備委員
(一)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二)本大樓安全、環境、設備、防災、行政總務、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督促各住〈業)戶履行住戶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四)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五、監察委員
(一)公共工程發包、施作極大宗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六、文康委員
(一)負責本大廈有關會務及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二)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推行。
(三)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七、環境委員
(一)承管委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本大廈各項環境業務
〈二)協助職務委員工作之進行。
第九條 委員職給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設備委員、文康委員
環境委員、監察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會議召開
本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惟遇臨時之重大事件發生,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委員會議。各住(業)戶均可列席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決議及改選
本會之議事,經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公佈施行。如有住(業)戶對本決議有異議,得經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或借用人)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撒銷或變更,本會如有不接受,應召集住(業)戶大會提請表決。
第十二條 住戶大會召開
本會每年應召集住(業)戶大會一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疑義處理
本章程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確者,悉有本會解釋之。
第十四條 修正
本章程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得擬定修正案,提請住戶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一條 宗 旨
全球登峰榮華區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目的,是以維護本大廈財產及人員之安全、促進住戶情感之交流、保持居住環境之衛生,應變緊急突發之事故為宗旨,並負責協調、審議及監督管理服務中心機構之工作。
第二條 依 據
本會基於 全球登峰榮華區 (以下簡稱本會)全體住(業)戶之需要,依據住戶公約第五條之規定,由住(業)戶代表共同組織本會,為本大廈管理單位之監督機構。
第二章 職 掌
第三條 職 掌
本會之職掌規定如下:
ㄧ、住(業)戶服務、公益事務推行、縱理大樓一切公共事務管理。
二、執行人員或管理公司之聘僱、監督及考核。
三、管理規章之規劃、制定及修訂。
四、住(業)戶間衝突及糾紛之排解。
五、有關各種預算支出之審議。
六、有關各項管理費用、保證基金及其他收入收取 · 保管、稽核等工作。
七、負本大樓對外溝通協商之任務。
八、綜合住(業)戶之意見做會務之處理。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條 組織之產生
本會之成立與委員之產生,係由本大廈住(業)戶分區選出代表。未能參加者,視同放棄權利,對本會委員之選舉及議事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五條 委員席次與任期
本會設委員七席由全體住(業)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 · 承租戶 · 借用人在內,但每一「區分所有」單位以一人行使選舉表決為限)於分區選舉授權方式產生,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職務委員之產生
本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環境委員、文康委員及監察委員、設備委員各一名,由本會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選任之,其任期與委員之任期相同。
第七條 委員出缺及改選
委員因產權移轉者,得由該社區住戶另行推選之。職務委員如有辭職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補選之。
第八條 委員職責
一、主任委員
(一)本會對外之代表人。
(二)負責召集並主持管委會議。
(三)縱理規劃會務及監督管理單位業務之執行。
(四)聯繫及監督各委員負責之業務。
二、副主任委員
(一)本大樓財物規劃及修繕工程之估價、議價、審核等工作。
(二)主任委員之代理人。
三、財務委員
(一)本大廈公共財務之收支。
(二)控制各項收支及繳款作業。各款項收支以金融機構專戶處理,同列「」及財務委員印章;印章分別保存於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兩處。
(三)每月提報大廈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佈之。
四、設備委員
(一)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二)本大樓安全、環境、設備、防災、行政總務、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督促各住〈業)戶履行住戶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四)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五、監察委員
(一)公共工程發包、施作極大宗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六、文康委員
(一)負責本大廈有關會務及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二)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推行。
(三)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七、環境委員
(一)承管委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本大廈各項環境業務
〈二)協助職務委員工作之進行。
第九條 委員職給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設備委員、文康委員
環境委員、監察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會議召開
本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惟遇臨時之重大事件發生,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委員會議。各住(業)戶均可列席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決議及改選
本會之議事,經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公佈施行。如有住(業)戶對本決議有異議,得經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或借用人)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撒銷或變更,本會如有不接受,應召集住(業)戶大會提請表決。
第十二條 住戶大會召開
本會每年應召集住(業)戶大會一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疑義處理
本章程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確者,悉有本會解釋之。
第十四條 修正
本章程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得擬定修正案,提請住戶大會通過後實施。
公共設施使用及管理辦法
☆ 全球登峰榮華區公共設施使用及管理辦法 ☆
一、 制訂準則:
為兼顧全體住戶之基本權益及使用者付費觀念,特制訂本規則。
二、 開放時間:
(一) 公共設施開放時間為每周二~周日共計六天,依設施用途各別訂立使用時間詳如設施使用細則。
(二) 逢端午節、中秋節次日補休一天,舊曆年節(除夕~初四)開放方式依需要另訂之。
三、 開放對象及使用規則:
(一) 本公共設施使用對象為本社區之住戶,依設施用途不同,部份設施有條件對外開放詳如設施使用細則,使用各項設施均須遵守使用規訂。
(二) 本社區公共之設施歡迎本社區住戶多加利用。唯親友應由住戶帶領始得進入本中心。
(三) 承租戶、新搬遷戶應先向管委會正式辦理登記備查後始得使用各項休閒設施。
(四) 當日遺留物品若無法辨識時,視為無主物品,於招領七日後無人認領時,得由本中心隨意處置。
(五)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自行進入使用各項設施,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或看護人員陪伴始得進入(滿十二歲以上成人始得進入健身房)。
(六) 凡欲一次帶領十人以上之親友入內時,應事先向管委會報備,除遵守一切規定外,並自行負責所屬團隊之安全。
(七) 本公共設施各項設施為求維持最佳品質狀態,其容納人數以最大容納人數為上限,若在任何時間超過上述上限時,得按規定實施管制進出。
(八) 為安全考量,非經許可,除專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對本中心之設施、器材、設備做任何型式之更換、維修動作,否則發生意外應自行負責,並對所產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九) 為維護公共設施整齊清潔,任何時間、任何人不得在沙發上或室內睡臥。
(十) 本社區成立之社團有優先使用權。
四、 環境維護規則:
(一) 本中心各區內不得抽菸、進食喝飲料,並嚴禁於本室內喧嘩、吵鬧及大聲談笑、奔跑追逐嬉戲,以防意外。
(二) 寵物請勿帶進公共設施。
(三) 隨時保持室內之整潔,若有嘔吐或類似行為應儘量勉強行走至廁所內進行。
(四) 應愛護花木、桌椅及其他設備,不得任意破壞。
(五) 請於各時段之開放時間結束前離去,以利清潔維護之進行。
五、 罰則:
(一) 凡違反規定者,得勒令離開外,並視情節經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其使用權一~四週。
(二) 損壞任何設施或器材、桌椅、花木者,應照價賠償。
(三) 非本社區住戶或其所帶領之親友及未經批准人員,管理人員得令其立即離開,不聽從勸告者,將依私自侵入,請警衛處理,帶離現場。
(四) 凡未按時繳交管理費,得暫停其使用權利。
六、 設施使用細則:
(一) 健身房使用規定:
1. 開放時間:每周一~周日 08:00 ~ 21:00,(打掃清潔時暫停使用)。
2. 12歲以下未成年者請勿入內。
3. 請勿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
4. 使用前請先做暖身運動 10 ~ 15 分鐘。
5. 請穿著運動服,並按指示使用器材。(跑步機須著室內球鞋)。
6. 使用器材應避免碰撞,用畢後請歸回原位。
7. 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8. 請勿在室內高聲暄嘩、奔跑。
9.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二) 桌球室使用規定:
1. 開放時間:每周二~周日 09:00 ~ 19:00(打掃清潔時暫停使用)。
2. 使用前請先至服務台登記使用時段,用畢後請歸回原位。
3. 各時段使用時間以一小時為限,無其他人排隊等待時得予延長。
4. 請勿在室內吸菸、進食、喝飲料。
5. 請勿拿球拍敲打桌面。
6. 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7.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三) 交誼廳使用規定:
1. 本社區交誼廳採用預約登記。
2. 開放時間:每周二~周日共計六天 09:00~19:00。
3. 使用以場次為區隔,每場次不得超過 20 人,以交誼廳半段為活動範圍。
4. 每場次以8小時為限,每小時收新台幣二佰元並每次收取清潔費新台幣伍佰元。
5. 使用完畢務必將電源關閉,並將器材歸回原位。
6. 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7.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四) 兒童遊樂室使用規定:
1. 開放時間:每周一~周日06:00 ~ 22:00(打掃清潔時暫停使用)。
2. 免費使用。
3. 6歲以下孩童需由大人或看護人員陪同方可進入使用。
4. 不得攜帶食物與飲料入內食用。
5.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五) 會議室使用規定:
1. 本社區會議室採用預約登記。
2. 會議室之器材,如影音設備,桌椅等,使用後應歸復原位。
3. 會議室接受承購(租)戶自由捐贈設備,唯所有器材,不得攜出會議室。
4. 本社區人員如需借用會議室作為聚會之使用(限靜態,如會議、講習會等)以不妨礙大樓正常活動為原則,並需繳納費用,以輔助會議室之開銷,借用前一週需至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核准之時,須繳納費用;本中心不負佈置之責,借用人使用後需回復原狀並將垃圾帶走,若有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
5.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為本社區洽詢商議公共事務須使用會議室時,不收任何費用。
6. 會議室為全體承購(租)戶之公產,全體承購(租)戶均有使用之權利,但需遵守會議室使用規定及應盡維護監督之責任。
(六) 以上所有設施收入之費用,存入社區帳戶,統一勻支。
七、 附則:
(一) 未盡事宜、依個案報請管委會裁定後,得隨時修改之。
(二) 本規則自公佈日起實施。
一、 制訂準則:
為兼顧全體住戶之基本權益及使用者付費觀念,特制訂本規則。
二、 開放時間:
(一) 公共設施開放時間為每周二~周日共計六天,依設施用途各別訂立使用時間詳如設施使用細則。
(二) 逢端午節、中秋節次日補休一天,舊曆年節(除夕~初四)開放方式依需要另訂之。
三、 開放對象及使用規則:
(一) 本公共設施使用對象為本社區之住戶,依設施用途不同,部份設施有條件對外開放詳如設施使用細則,使用各項設施均須遵守使用規訂。
(二) 本社區公共之設施歡迎本社區住戶多加利用。唯親友應由住戶帶領始得進入本中心。
(三) 承租戶、新搬遷戶應先向管委會正式辦理登記備查後始得使用各項休閒設施。
(四) 當日遺留物品若無法辨識時,視為無主物品,於招領七日後無人認領時,得由本中心隨意處置。
(五)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自行進入使用各項設施,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或看護人員陪伴始得進入(滿十二歲以上成人始得進入健身房)。
(六) 凡欲一次帶領十人以上之親友入內時,應事先向管委會報備,除遵守一切規定外,並自行負責所屬團隊之安全。
(七) 本公共設施各項設施為求維持最佳品質狀態,其容納人數以最大容納人數為上限,若在任何時間超過上述上限時,得按規定實施管制進出。
(八) 為安全考量,非經許可,除專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對本中心之設施、器材、設備做任何型式之更換、維修動作,否則發生意外應自行負責,並對所產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九) 為維護公共設施整齊清潔,任何時間、任何人不得在沙發上或室內睡臥。
(十) 本社區成立之社團有優先使用權。
四、 環境維護規則:
(一) 本中心各區內不得抽菸、進食喝飲料,並嚴禁於本室內喧嘩、吵鬧及大聲談笑、奔跑追逐嬉戲,以防意外。
(二) 寵物請勿帶進公共設施。
(三) 隨時保持室內之整潔,若有嘔吐或類似行為應儘量勉強行走至廁所內進行。
(四) 應愛護花木、桌椅及其他設備,不得任意破壞。
(五) 請於各時段之開放時間結束前離去,以利清潔維護之進行。
五、 罰則:
(一) 凡違反規定者,得勒令離開外,並視情節經重,報請管委會處理,停止其使用權一~四週。
(二) 損壞任何設施或器材、桌椅、花木者,應照價賠償。
(三) 非本社區住戶或其所帶領之親友及未經批准人員,管理人員得令其立即離開,不聽從勸告者,將依私自侵入,請警衛處理,帶離現場。
(四) 凡未按時繳交管理費,得暫停其使用權利。
六、 設施使用細則:
(一) 健身房使用規定:
1. 開放時間:每周一~周日 08:00 ~ 21:00,(打掃清潔時暫停使用)。
2. 12歲以下未成年者請勿入內。
3. 請勿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
4. 使用前請先做暖身運動 10 ~ 15 分鐘。
5. 請穿著運動服,並按指示使用器材。(跑步機須著室內球鞋)。
6. 使用器材應避免碰撞,用畢後請歸回原位。
7. 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8. 請勿在室內高聲暄嘩、奔跑。
9.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二) 桌球室使用規定:
1. 開放時間:每周二~周日 09:00 ~ 19:00(打掃清潔時暫停使用)。
2. 使用前請先至服務台登記使用時段,用畢後請歸回原位。
3. 各時段使用時間以一小時為限,無其他人排隊等待時得予延長。
4. 請勿在室內吸菸、進食、喝飲料。
5. 請勿拿球拍敲打桌面。
6. 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7.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三) 交誼廳使用規定:
1. 本社區交誼廳採用預約登記。
2. 開放時間:每周二~周日共計六天 09:00~19:00。
3. 使用以場次為區隔,每場次不得超過 20 人,以交誼廳半段為活動範圍。
4. 每場次以8小時為限,每小時收新台幣二佰元並每次收取清潔費新台幣伍佰元。
5. 使用完畢務必將電源關閉,並將器材歸回原位。
6. 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7.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四) 兒童遊樂室使用規定:
1. 開放時間:每周一~周日06:00 ~ 22:00(打掃清潔時暫停使用)。
2. 免費使用。
3. 6歲以下孩童需由大人或看護人員陪同方可進入使用。
4. 不得攜帶食物與飲料入內食用。
5.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五) 會議室使用規定:
1. 本社區會議室採用預約登記。
2. 會議室之器材,如影音設備,桌椅等,使用後應歸復原位。
3. 會議室接受承購(租)戶自由捐贈設備,唯所有器材,不得攜出會議室。
4. 本社區人員如需借用會議室作為聚會之使用(限靜態,如會議、講習會等)以不妨礙大樓正常活動為原則,並需繳納費用,以輔助會議室之開銷,借用前一週需至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核准之時,須繳納費用;本中心不負佈置之責,借用人使用後需回復原狀並將垃圾帶走,若有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
5.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為本社區洽詢商議公共事務須使用會議室時,不收任何費用。
6. 會議室為全體承購(租)戶之公產,全體承購(租)戶均有使用之權利,但需遵守會議室使用規定及應盡維護監督之責任。
(六) 以上所有設施收入之費用,存入社區帳戶,統一勻支。
七、 附則:
(一) 未盡事宜、依個案報請管委會裁定後,得隨時修改之。
(二) 本規則自公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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